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3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该公司法务。
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钢材市场内/div>法定代表人:孔永科,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