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45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思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汇达广场****iv>法定代表人:薛思宁。
被告:薛思宁,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思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薛思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2021年1月12日,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