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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梅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梅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梅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7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梅君,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王玲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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