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28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万力工业区A2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古桃里音乐餐厅,经营场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华景路商业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4MA453F9700。
经营者:邵晓慧。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古桃里音乐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