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知民初90号原告:陈文德,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通,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L02549403J,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兰,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和众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RBCB8U,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92号汇鑫市场15-22号。
经营者:拜秀伟,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中咀岭乡金场寺四社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该食品店职员。
原告陈文德与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和众食品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陈文德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文德负担;
余1350元退还陈文德。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尹菲菲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