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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323号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环路92号。

经营者:李伟杰。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道联盟公司)与被告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以下简称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道联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鱼你在一起快餐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道联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2195871号“”、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门头与店内带有“鱼你在一起”的标志;

2、判决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能带有与“鱼你在一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系第22195871号“”、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商标的所有权人。

第22195871号“”商标,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8月14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上。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商标,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申请,并于2017年10月14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上。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鱼你在一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广受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

鱼你在一起酸菜鱼@米饭,创立于2017年,东道联盟公司旗下品牌之一,是一家以经营酸菜鱼米饭为主的快餐连锁品牌。

颠覆传统酸菜鱼模式,鱼你在一起首创酸菜鱼米饭快餐模式,凭借其单品爆款的产品系列以及系统化和标准化的经营优势,经过一年多发展,目前鱼你在一起全国门店已经辐射全国356个城市,并荣登2017年度中国快餐百强企业,成为中国酸菜鱼快餐领域实力强劲的黑马品牌,使得酸菜鱼品类得以重燃。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招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鱼您在一起”标识,且使用在餐饮上,与原告商标使用范围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经营店铺面积较大,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原告东道联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第22195871号“鱼你在一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上。

证据2,(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上。

证据3,(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777号(侵权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与原告商标的使用范围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维权的部分合理支出。

经审理查明,第22195871号“”注册商标,核定项目(第35;

43类):市场营销;

广告宣传;

会计;

寻找赞助;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饭店商业管理;

商业企业迁移;

商业管理辅助(截止)。

餐厅;

快餐馆;

备办宴席;

会议室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烹饪设备出租;

饮水机出租(截止)。

有效期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备办室外宴席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备办宴席;

养老院;

餐厅;

饭店;

酒吧服务;

活动房屋出租;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

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第22195871号“”和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注册商标,注册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9年1月4日分别作出(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3号、(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合法享有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2月22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员助理黄秋波与申请代理人邱熙玥来到位于石家庄市赞皇县有“鱼你在一起”字样的场所,监督邱熙玥对上述场所的内外环境进行了拍照;

邱熙玥在公证员及其助理黄秋波的现场监督下进入该场所进行了消费,邱熙玥向该场所工作人员支付消费费用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并取得编号为“236922”的手写收据一张。

邱熙玥在公证员及其助理黄秋波的监督下将取得的上述证物带回公证处。

公证员与助理黄秋波在公证处监督邱熙玥对保全时取得的上述书证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将书证封入证物袋,贴封后的书证交邱熙玥留存。

邱熙玥将本次保全过程中拍摄的全部照片文件及电子账单截屏(共八页)进行了下载打印。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777号公证书,证明以上全过程以及公证书后粘连的打印件(共八页)系邱熙玥在保全时取得照片文件打印所得。

以上书证贴封密封后交邱熙玥保管。

另查明,被告鱼你在一起快餐店现已不再经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3号公证书;

(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021号公证书;

(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777号;

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东道联盟公司依法享有第22195871号“”和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鱼你在一起快餐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餐厅标识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鱼您在一起”标识,与原告商标使用范围相同,容易导致混淆,使消费者误认,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鱼你在一起快餐店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被告已不再经营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赞皇县鱼你在一起快餐店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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