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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清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易清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易清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34号原告: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客联盟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4RQ9Y。

法定代表人:任虹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达,贵州新瑞林阳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清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0828428H。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1层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3564117D。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

原告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清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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