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u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豪侨如海超市,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路北。
经营者:刘元谟。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豪侨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刘元谟银行存款12185元,扣除执行费82元,余款121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