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354号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维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中山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淑靓。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大美堂美容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瀛洲湾花园******iv>经营者:张静。
被告:张静,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欣颐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维辉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大美堂美容中心、张静、江苏欣颐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