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25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视舒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2号附5号第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PU160H。
法定代表人:高佳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视舒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