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刑初20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映忠,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少明、陈露,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映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映忠及其辩护人陈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第14203958号注册商标“HUAWEI”,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第21534095A号注册商标“HONOR”,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包括液晶面板、触摸屏。
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自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映忠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采购华为手机集成面板等配件,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淘宝店铺“伯利恒通讯配件城”对外销售获利,数额共计365,142元人民币(其中HONOR产品涉案金额为157,413.00元,HUAWEI产品涉案金额为207,729.00元)。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在本区白石龙老村红牌10栋1楼深圳市龙华区恒腾通讯器材店抓获被告人张映忠,当场查获华为手机集成面板及作案工具等。
被查获的华为手机集成面板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平均价格计算,为78,782.48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1.物证:被查获的假冒“HUAWEI”、“HONOR”商标的手机及作案工具;
2.书证:人员档案信息、抓获经过、未授权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林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彭某、叶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映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网店“伯利恒通讯配件城”销售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映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映忠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映忠的辩护人提出,1.“HONOR”商标系2017年12月28日注册,之前销售的相关商标产品不应算入犯罪数额;
2.涉案店铺存在刷单行为和退货情节,相关数额应当予以扣减;
3.因扣押的物品并非全部都有相关商标,不能排除已贩卖的物品中亦存在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应当扣减。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映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映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映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深永鉴证字【2019】049号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审计过程的描述中明确载明审计内容不含2017年12月27日之前的“HONOR”商标商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经查,1.本案涉案金额均系根据销售记录统计的实际销售金额进行会计统计计算,而退换货并不影响关于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
2.被告人亦当庭承认并未找过刷单机构帮助刷单,亦无证据证实所称的刷单具体是哪些数据;
3.被告人张映忠贩卖的相关侵权商品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名在网上销售,在无相反证据证实已贩卖商品存在无商标情况下,可以认定购买人认可所购买的涉案商品均系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上面均标有相关商标。
综上,辩护人称本案已销售统计金额有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映忠的犯罪事实,涉案销售金额,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映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本院另行出具执行文书,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共被羁押四日,应予以折抵。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华为手机集成面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鹏人民陪审员 周 彤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洪源(兼)书 记 员 李 雪 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