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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琪与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夏琪与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琪;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95号原告:夏琪,男,汉族,199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哲,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祖。

被告: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镇长恼路中段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耀帅。

原告夏琪与被告上海百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夏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琪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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