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鲲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关小熊服饰西安路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罗斯福****05-08/09。
经营者关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关小熊服饰西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