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蔡志坚与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44号
案件名称蔡志坚与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志坚;义乌市恩梵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744号 原告:蔡志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二区2幢1号。

经营者:朱香云,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蔡志坚与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以下简称恩梵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蔡志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恩梵玩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蔡志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恩梵玩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蔡志坚专利号为ZL20173023××××.8、名称为“打泡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恩梵玩具厂赔偿蔡志坚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恩梵玩具厂赔偿蔡志坚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8000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恩梵玩具厂承担。

事实和理由:蔡志坚是专利号为ZL20173023××××.8、名称为“打泡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恩梵玩具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蔡志坚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蔡志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恩梵玩具厂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6月11日,蔡志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打泡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2日,专利号为ZL20173023××××.8,该专利至今有效。

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2。

2018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6月3日,蔡志坚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1688.com网站,搜索“打泡器特价”,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标题为“特价洗面奶打泡器洁面洗脸发泡沫气泡袋香皂袋打泡起泡杯”链接,显示产品价格为0.38-2.4元,链接下共有10款产品颜色分类(其中三款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下所有产品销量为32333个成交,2279条评价。

代理人购买了三个打泡器(新款苹果粉色2个、新款苹果绿色1个),共支付12.2元。

查看店铺经营者信息为恩梵玩具厂,简介显示恩梵玩具厂是家居百货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

2019年6月4日,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收取了单号为71676508294638的百事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将上述包裹拆封、拍照后封存交代理人保管。

随后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查看了上述产品购买订单项下的订单及物流详情,并确认收货。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5017、5042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打泡器三个。

经庭审比对,蔡志坚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恩梵玩具厂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恩梵玩具厂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系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玩具。

再查明,蔡志坚为本案委托律师出庭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3023××××.8“打泡器”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蔡志坚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系打泡器,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两者构成相同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恩梵玩具厂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发布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并向蔡志坚的代理人销售了侵权产品,故应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恩梵玩具厂在涉案网店中声称是家居用品的生产商,其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玩具,在恩梵玩具厂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恩梵玩具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蔡志坚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23××××.8“打泡器”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对蔡志坚要求恩梵玩具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蔡志坚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蔡志坚亦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授权时间、恩梵玩具厂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蔡志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本案所涉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1月2日公告授权;

2.侵权产品价格为2.4元及涉案链接下的产品销量;

3.恩梵玩具厂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4.蔡志坚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蔡志坚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23××××.8、名称为“打泡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志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蔡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蔡志坚负担410元,由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负担840元。

原告蔡志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义乌市恩梵玩具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