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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茂均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刑更56号
案件名称卢茂均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茂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刑更56号罪犯卢茂均,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黔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茂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茂均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800元。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茂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全部罚金刑,为此,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茂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00元(已执行8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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