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金玫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310国道北计生委楼下。
法定代表人:孟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卫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金玫凯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北冶店,住所地新安县北冶柿树岭村。
负责人:孟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金玫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洛阳金玫凯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北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