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异17号申请人: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94号后座之第2、3,4、5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0112511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芳,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都德点餐饮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D6组团7号一层。
被申请人:杨梓骢,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罗乾烽,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包晗,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邓积勇,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申请人:农志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都德饮食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都德点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黔01执1943号。
在执行中,申请人点都德饮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杨梓骢、罗乾烽、包晗、邓积勇、农志宏五人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中,点都德饮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经审查,点都德饮食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杨梓骢、罗乾烽、包晗、邓积勇、农志宏为(2019)黔01执194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