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35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源链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黄俊林,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刘浩镇天西村十三组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源链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