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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2947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垒,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7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第1073727号“德恒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且商评字[2014]第64920号《关于第11448101号“德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根据该引证商标驳回了第11448101号“德恒”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因此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63665号《关于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对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引证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决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初4637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述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维持上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725号行政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1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637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3665号《关于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

在本院再审审查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主张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且被诉决定根据该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申请,因此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但经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提审本案后,已经做出(2019)最高法行再216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42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3665号《关于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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