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14480号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附1574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51D2B。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辉,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AKPOXC。
经营者:余昌华,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859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店招与店内所有带有“”标识的装潢用品,且在线上线下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第20859664号“”商标所有权人。
原告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
咖啡馆;
餐厅;
茶馆;
会议室出租;
饭店;
备办宴席;
自助餐馆;
旅馆预订。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
原告的space酒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希古尚博集团是一家以项目投资管控、创新娱乐品牌研发涉及多领域创生与发展的综合性公司,希古尚博集团致力于打造时尚潮流先锋娱乐品牌,公司旗下拥有SPCAECLUB、DANCECLUB等品牌。
SPACE是首个把电子音乐带到中国室内的俱乐部,2015年成都SPACECLUB出现后,因“室内电子音乐节剧场”概念玩法,迅速成为了娱乐行业纷纷效仿的现象级夜店。
SPACE不光打破了中国传统慢摇CLUB的发展模式,还在国内掀起了室内电音浪潮,无形中推动了行业新的发展,开启了从慢摇CLUB到室内电音CLUB的先河,堪称一场传统夜店的革变。
SPACECLUB已于2017年初跻身全球百大夜店俱乐部。
酒吧致力于以极致精彩表演打造最前沿、最具感染力的电音party现场。
据统计,SPACE成都日均人流量超过3000人。
原告以尊重为基础的品质服务深受消费者好评,每一项独特创新都吸引同行业模仿跟随,全方位带动了音乐、酒吧行业的整体进步。
SPACE已成功入驻成都、武汉、重庆、郑州等全国13个城市,相继成为当地的夜生活名片。
原告经过长期经营,将自身锻造出以音乐为核心的国际知名品牌,自创立时起,产品和服务都受到了社会的好评,积累了良好的商誉。
因此,“”相关标志已经成为了原告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号召力。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调查,被告营业地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21号,约500平方米,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商标对外经营酒吧服务,在店招及室内装潢服品上突出使用“”标识。
此外,被告在美团与大众点评APP上以“SPACE(安阳路店)”名义进行线上销售、推广。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以及维权支出了相应费用。
原告所拥有的“”图形商标及其所经营的酒吧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所提供的服务也广受社会好评。
但被告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均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其非法利用了原告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立起来的知名度,并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关于希古尚博及SPACECLUB的简介、BillboardChina场馆认证及室内音乐节合作落地合作协议、Billboard品牌授权书、合作协议、银川、沈阳SPACECLUB会议活动协议书、重庆、南宁spaceclub广告发布合同、乌鲁木齐、拉萨、武汉、郑州、成等地广告或活动照片、SPACECLUB武汉开普勒音乐节活动照片、正品店照片及微信公众号DJ、TOP100荣誉,2019浙甬业证民字第7377、782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品牌证明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中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真实性能予以确认,予以认定,其它证据中关于公司简介及各地演出协议或广告没有原件,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予认定;
在南宁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原件,真实性应予认定,但广告的内容未见与诉争的“”商标有直接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西藏赛区合作协议,该证据为原件,本院对该证据及其附件海报图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20859664号“”商标于2018年4月21日经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注册人为成都浩宇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商标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5月5日,2019《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西藏赛区组委会制作的海报中,涉案商标“”作为企业LOGO出现在合作企业一栏。
2019年9月26日,宁波正尚律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向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
公证员龚某、工作人员罗某及申请人代理人黄某于2019年9月28日来到位于瑞安市标有“”的酒吧。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某在上述场所进行餐饮消费,支付宝付款人民币280元,并取得纸巾盒一个,纸巾盒上标注“”,随后,黄某将上述纸巾盒交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某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六张;
对纸巾盒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第2085966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服务系酒吧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被诉侵权服务在店招、纸巾盒等处标识“”标识,明显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经比对,被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的酒吧服务上,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无法查明,原告亦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1.原告在事实陈述部分重点提到“SPACE”或“SPACECLUB”的知名度,但“SPACE”或“SPACECLUB”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也不是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
2、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间不长;
3、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线上方式宣传销售酒吧服务时使用“”注册商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859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在提供酒吧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74元,被告瑞安市顺顺酒吧负担人民币3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