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民初37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茹、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山川街小区11号楼(自主申报)。
经营者:马卫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马先晖,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被告经营者之子。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勇珍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先晖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情况 一、涉案注册商标: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櫻花”。
其中“”商标曾于2012年1月1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暖器。
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四、商标注册人变更情况: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被核准注册第1209675商标,2006年5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樱花(开曼)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0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五、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厨房炉灶、煤气灶构成相同商品。
六、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商标比对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箱上使用的“南洋樱花”标识与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櫻花”商标构成近似。
七、被告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煤气灶单价52元。
八、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九、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法定赔偿。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于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被诉侵权煤气灶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害原告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也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范围、过错程度、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获取非法利润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因上述物品未被实际控制,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有上述物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临海市先晖日用百货商行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
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