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6508号之二 原告:株式会社MTG,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中村区。
法定代表人:松下刚。
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96J3R36。
经营者:林美真,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温州市。
被告:张显宠,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美真,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温州市。
原告株式会社MTG与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张显宠、林美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MTG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G1060243号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原告第G1060243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计图及计算机文件;
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发生产的美容滚轮ReFa系列产品,凭借良好的性能以及独特优美的外观,在日本及中国、韩国、美国等国家广泛销售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将“REFA”商标通过国际注册,并于2011年1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在中国取得第10类注册号为第G1060243号“ReFa”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在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内查获假冒“ReFa”商标的产品,包括MTGReFa瘦脸仪566个,MTGReFa瘦脸仪说明书1227套,MTGReFa瘦脸仪防伪手册2243套,涉案金额将近80万元。
此外,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还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已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被告林美真,但实际由被告张显宠、林美真夫妻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共同经营,应由被告张显宠、林美真以其家庭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外国企业株式会社MT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该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MTG委托授权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为提起诉讼,但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并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适格主体,无权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也无权转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主体进行诉讼。
故株式会社MTG对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不具有相应效力,而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将其无权进行的诉讼代理事宜转委托他人,该转委托亦不具有相应效力。
本案《民事起诉状》系由转委托受托人签署,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MTG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株式会社MTG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瑞安市美真工艺礼品厂、张显宠、林美真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