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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民初39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泰安市光彩大市场2区9栋25号、27号商铺。

经营者:沈才宝。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恒婷卫浴)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婷卫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婷卫浴立即停止以“欧派卫浴吊顶-泰安专卖店”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并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名处等处使用“欧派卫浴吊顶”、“欧派”相关字样;

2.判令恒婷卫浴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欧派”、“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字样的涉案坐便器产品行为;

3.判令恒婷卫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有家、有爱、有欧派”这句广告语在消费者中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并得到了充分肯定,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在涉案门店招牌标注有“欧派卫浴吊顶”字样,当场取得的名片显示“欧派卫浴吊顶-泰安专卖店”、“欧派”等字样,店内销售的涉案坐便器产品包装箱体标注“欧派”、“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字样,产品上标注“欧派”相关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涉案店铺系被告。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标注“欧派”字样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被告以“欧派卫浴吊顶-泰安专卖店”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标注“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产品,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品牌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恒婷卫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欧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证明原告对“欧派”品牌较早进行注册及使用保护;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证明原告对“欧派”品牌较早进行注册及使用保护;

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情况。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进一步证明原告企业以及享有的欧派商标品牌价值、知名度较高。

证据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2013-2015年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耗巨资通过电视、户外广告等投入大量广告对“欧派”公司及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公司及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内容为广告续约合约以及代言费发票公证核对件,证明原告为推广欧派品牌耗资聘请明星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欧派公司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0、(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公司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1、(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证明原告公司自1997年开始使用“欧派”企业字号延续至今,原告“欧派”企业字号使用历史悠久,目前原告企业经营范围涵盖了家具、厨房、电器、建材、卫浴、门窗、灯具、装饰设计等多个领域; 证据12、(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96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涉案侵权事实,同时证明原告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的事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均系公证机关公证书,合法有效,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市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电炊具、沐浴用设备、坐便器等。

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公司,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7年9月,欧派牌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公司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欧派公司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公司曾聘请蒋雯丽为欧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并以“有家有爱有欧派”为广告语进行了宣传。

欧派公司在多种媒体进行了广告宣传,在业界有一定知名度。

2019年8月9日,王守贞与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泰安市××区光彩××市场××、××号的“欧派卫浴吊顶”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一台。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沈才宝”名片一张及销售清单一张,王守贞对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96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庭对公证物品进行了拆封,该封存实物外包装箱侧面上面均标注欧派字样,包装箱前面标有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生产基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长美工业区,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325-235。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内有白色坐便器一台,在封存实物水箱及马桶盖上所贴标签中均标有欧派字样,封存实物状况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恒婷卫浴系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7月27日登记成立。

经营范围为卫生间用具、陶瓷制品、五金销售。

欧派公司为购买侵权产品支出500元。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第4378572“欧派”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益理应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恒婷卫浴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欧派”字样,且该产品与欧派公司属同种产品,该行为侵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欧派”即是欧派公司的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

恒婷卫浴在门店招牌标注有“欧派卫浴吊顶”字样,名片上标有“欧派卫浴吊顶-泰安专卖店”、“欧派”等字样,店内销售的涉案坐便器标注“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以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欧派公司商品或者与欧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在各被告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考虑欧派公司的商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恒婷卫浴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坐便器;

二、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派卫浴吊顶-泰安专卖店”、“欧派”、“香港欧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恒婷卫浴用品销售中心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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