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环县芦浦镇漩门工业城。
组织机构代码:747003269。
法定代表人:许道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白岩村)。
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该公司经理。
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立信公司)诉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10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5月11日,因塑邦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豪立信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塑邦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豪立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的义务,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8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自行协商,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豪立信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塑邦公司分期履行本案债务。
现经恢复执行,塑邦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元,本次恢复执行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