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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2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3民初18822号
案件名称18822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18822号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349X0。

法定代表人:唐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集鞋服配套研发、织造、技术开发、营销等为一体的体育用品专业运营公司,是第3016612号、第9434120号商标持有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服等。

原告于近日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网站上有一家名叫“锐鹰、户外”的网店大量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并以“多威”品牌名义出售跑步鞋,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原告书面催告,被告仍未停止侵权。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案涉侵权产品链接及图片,关闭案涉侵权网店;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1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若可确定上述法院,则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显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且被告所在地位于杭州市××区,因此,昆山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按照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2011年修正版)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江苏省昆山市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又不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亦无证据证明其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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