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49号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南街2号018档。
法定代表人:程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瀚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庞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瀚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