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培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62************61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原审被告人夏建峰,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裴梅镇政府**。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羁押,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培辉、夏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2019)粤1973刑初2640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培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夏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三、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小米手机一部、金色三星手机(后屏爆裂)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培辉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培辉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培辉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刑初26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