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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执847号之六
案件名称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执84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裕隆路**。

法定代表人:谭小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合德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董事长。

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经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通过网络查询了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券数据、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酒水一宗,具体为:鲁泉特曲400箱(规格为每箱10瓶,每瓶500ml,38°)、贵宾特供酒490箱,(规格为每箱6瓶,每瓶500ml,38°),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申请拍卖。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孔府酒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自立案执行以来已超过三个月,且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就本案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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