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民初173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化工总厂开发小区李水生屋首层之一。
经营者:蔡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城南美家居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王宇航,被告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并立即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三、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四、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承担德高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五、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德高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德高公司的前身广州丰胜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德高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PAREX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德高公司已成为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TTB瓷砖胶、德高瓷砖填缝料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产品。
目前,德高公司在全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拥有包括广州、东莞、上海等8个自有工厂及6个物流中转仓,在全国400多个城市设有3000多家专卖店、70000多个分销网点及互联网天猫德高官方旗舰店,多年累计投入数亿元广告宣传费,且每年举办德高贴瓷砖大赛等全国性活动,德高商标品牌影响力覆盖全国建材行业。
德高公司先后参与起草了建材行业多项行业标准,其在瓷砖胶、防水浆料等建材产品的先进技术、优秀质量均受到相关行业与相关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其中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度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3年度中国瓷砖粘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5年中国砂浆知名度排名百强企业”、“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产品质量优秀奖”等,综上所述,系列德高商标经过德高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大量经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意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案涉侵权产品来源于德高公司或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损害德高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德高公司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
为此,特提起诉讼。
开庭时,德高公司撤回要求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毁库存产品的诉讼请求。
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答辩称,一、德高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不合理。
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是一家坐落于远离市中心的信宜市城南化工总厂开发小区的一个不足三十平米的小商铺,该店由经营者蔡坤平及其妻子共同打理,店内收入用于家庭的开支,经营规模小。
德高公司主张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的TTBII强力瓷砖胶是由广西籍推销人员存放于店内,该销售人员根据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的实际销售情况,在下次回访时支付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相应费用。
由于现在的销售人员推销产品几乎都是采取类似的手段,加上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没有留意产品的商标情况。
涉案商品是推销人员第一次向城南美家居材料店进场推销,数量并不多,货款价值约为六千元。
涉案商品并非城南美家居材料店主打牌子,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并未把该商品放在商铺显眼位置推销出售,涉案商品尚未销售,就全部被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并处罚了。
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宜工商城南处字[2018]239号)可以证明该事实。
涉案商品属于薄利型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值低于商品货值,而且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该商品的时间很短,卖出的商品数量有限。
综上所述,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并没有因涉案商品获得利润,且己被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10000元,德高公司要求城南美家居材料店赔偿其80000元的经济损失不合理。
另外本案德高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本次的具体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二、德高公司请求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德高公司请求判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承担德高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并无依据。
德高公司对该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相关的事实证据,作出合理的判决。
德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商标权属凭证:1.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德高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第二组:商标品牌荣誉证书: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2016年5月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拟证明2014年10月9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财政厅、广东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德高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中国坏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拟证明德高公司生产的水基型其他建筑用胶粘剂、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无机堵漏防水材料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颁发证书。
5.《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拟证明2014年12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向德高公司颁发《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
6.《〈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拟证明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砂浆编制委员会向德高公司颁发《〈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证书》。
7.《精瑞科学技术奖--绿色技术产品优秀奖证书》,拟证明2013年12月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向德高公司颁发精瑞科学技术奖。
8.《荣誉证书》,拟证明“德高瓷砖胶”产品广告宣传片在央视《交换空间》栏目中播出。
9.《授权证书》,拟证明中国建筑业协会授权德高公司作为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中国代表队瓷砖贴面项目、2014年全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镶贴工项目中瓷砖粘贴材料唯一指定供应商。
10.《产品质量优先奖证书》,拟证明2015年1月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联合向德高公司颁发《产品质量优先奖证书》。
11.《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拟证明2015年8月13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向德高公司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评定为3A级。
12.《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拟证明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向德高公司颁发《优质品牌会员嘉许证书》。
13.《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拟证明2016年6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德高公司颁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14.《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拟证明2014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德高公司颁发《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15.《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拟证明2014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德高公司颁发《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16.《外观专利设计证书》,拟证明德高公司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
第三组,品牌宣传广告费用支出:17.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德高公司就涉案相关产品品牌宣传支付的广告费用的事实,其中2016-2017年广告投入为1.7亿元。
第四组,新闻媒体报道视频:18.广东卫视电视台、佛山公共电视台、广东新闻电视台,报道在广东佛山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5)》;
19.腾讯视频--报道在山东淄博的《第三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6)》;
20.福州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2017)》;
21.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华中赛区总决赛(2017)》;
22.搜狐网--报道在湖北武汉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公开赛总决赛(2018)》;
23.广东南方电视台T**-2--报道德高品牌防水产品参与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国际建筑装饰展览会;
24.房产电视台--报道德高商标品牌开业;
25.广州从化电视台--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落户投产;
26.广东南方电视台T**-2--报道德高从化超级工厂2018年开业盛典;
证据18至26拟共同证明德高公司每年举办“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等活动,并通过电视台及媒体视频等向全国公众播报,使德高商标品牌广为人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组:侵权凭证:27.信宜工商城南处字[2018]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大量销售侵犯案涉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经工商部门查处的事实。
补充提交以下证据:第五组补充证据:侵权凭证(照片),拟证明工商部门现场查获侵权产品。
第六组补充证据:律师费发票、部分差旅费发票,拟证明本案维权的合理开支。
第七组补充证据:德高公司官网截图,拟证明德高公司产品正品包装。
经质证,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对德高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第二组证据2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认为证据3、4、6、8、10、11、13、14、15、16、17均与本案无关,证据5、7、9超过有效期,证据12是外国证书,不是中国政府证书,对该证书不予认可,证据13与商标是否著名没有必然关系,与本案无关。
认为第四组证据18-23与本案无关,参赛展会的报道只是正常社会活动,报道也只是针对比赛和展会的报道,不是针对产品的专项报道,证据24-26对商业活动的报道不是针对产品的专项报道,与本案无关。
对第五组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认为第五组补充证据的图片显示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经营规模小,涉案产品没有放在显著位置销售,侵权主观恶意小。
对第六组证据,高铁票报销凭证予以认可;
律师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发票备注有2019年粤盈隆律民字第250-257号,该备注是否代表该发票包含了八个案件的发票金额也是不详的。
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人们并不是很关注德高公司产品。
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商铺租赁合同》及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店面、店内现场图片,拟证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经营场所小,是属于夫妻经营的小规模店铺,店内已没有涉案商品存放。
经质证,德高公司认为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难以确认,商铺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与其经营时间不符,合同没有显示店铺面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52474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即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德高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156327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
砂浆;
防水卷材;砖粘合料。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德高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41604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
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
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
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
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
工业用洗净剂;
工业用粘合剂;
墙砖粘合剂;
工业用胶;
聚胺酯。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德高公司获得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用于其生产的产品。
德高公司通过广告、选拔大赛等方式对其“德高”、“Davco”品牌进行宣传。
德高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016年5月,第1524749号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德高公司提供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的发票,本次诉讼的律师费为12500元(100000元÷8件案),提供部分差旅费的单据合计744元。
2018年8月2日,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信宜工商城南处字[2018]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在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化工总厂开发小区李水生屋首层之一的经营场所摆放有258包TTBⅡ强力瓷砖胶,并以2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该258包TTBⅡ强力瓷砖胶的外包装标识有“Davco德高®、Davco德高防水、TTBⅡ强力瓷砖胶、净含量:20KG”等字样内容和“”、“”、“”的图案。
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无法提供上述TTBⅡ强力瓷砖胶合法的进货证明和供货商的相关证照,也没有保存有涉案商品的进、销货票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情形。
按其销售价计算,上述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6192元。
另查明:“”、“”是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
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的上述TTBⅡ强力瓷砖胶,经德高公司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证明了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的258包TTBⅡ强力瓷砖胶全部不是parexDavco(Guangzhou)Co.Ltd[德高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假冒并侵犯了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的专用权,属于假冒德高公司厂名厂址以及商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该局认为: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的上述涉案TTBⅡ强力瓷砖胶,突出标识有“Davco德高防水”、“Davco德高®”字样内容和“”、“”、“”的图案特征与德高公司所持的注册商标“”、“”比较,图案构成相同,“Davco”、“德高”文字相同,整体构成相同,且经德高公司鉴定,涉案商品TTBⅡ强力瓷砖胶全部不是德高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假冒并侵犯了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的专用权,属于假冒德高公司厂名厂址以及商标图案的商品。
因此,该局认定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的上述TTBII强力瓷砖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城南美家居材料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TTBⅡ强力瓷砖胶258包;
2.对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l0000元,上缴国库。
另查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是2011年8月5日成立的个体户,经营者为蔡坤平,经营范围:零售:装修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是否构成侵权;
2.若构成侵权,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1416048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德高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二,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因涉嫌销售侵犯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专用权的TTBII强力瓷砖胶,被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且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信宜工商城南处字[2018]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属假冒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城南美家居材料店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的处罚。
由此可见,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德高公司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城南美家居材料店是否侵犯德高公司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的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与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及核定的商品一致,仅是“德高”、“Davco”的字体不完全相同。
如上本院已经认定城南美家居材料店侵犯了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将涉案产品标识与德高公司的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对比,两者均由图形、中文和英文或拼字字母组成,其中图形部分均为一男性工人,头像基本相同,图案工人的穿着、手势相似;德高公司商标中文部分为“德高”,涉案产品的标识中文部分为“德高防水”,其中整体含义突出“德高”,将两者整体观察,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因此,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销售涉案产品亦已构成对德高公司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关于若构成侵权,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城南美家居材料店长期从事装修材料销售,以其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产品系假冒,进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故本案中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的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定免责事由,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德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因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德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价值、城南美家居材料店行为的性质、营业规模、德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城南美家居材料店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德高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第三,关于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的问题。
德高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在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德高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城南美家居材料店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及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德高公司请求城南美家居材料店停止在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及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负担458元,由信宜市城南美家居装饰材料店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