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222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宏,男,1994年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英,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柏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柏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柏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15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