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10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芊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浙江诸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内**)v>法定代表人:潘美玲。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芊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