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4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宝石副食商店(经营者胡某):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4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浉河区宝石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宝石副食商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许可使用“解某”等商标专用权产品,赔偿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宝石副食商店经营者胡永志的亲属已代为履行7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并书面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