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78号原告:邓鸿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东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某1。
原告邓鸿斌诉被告北京爱东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邓鸿斌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邓鸿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1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