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343号原告:黄清香,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航宇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童建勇,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阮市×××××××××。
原告黄清香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航宇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黄清香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黄清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清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清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