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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马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299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马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马芝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99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159222H,住所地无锡市永乐东路**。

负责人:钱恒荣,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国,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芝华,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柴油机厂)与被告马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一汽柴油机厂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汽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此款已由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预交),由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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