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70号原告:钱立堃,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君,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立堃与被告王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立堃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立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立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