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247号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HACKFORTHSEBASTIANCARST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妍,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伏尔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