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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玉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7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玉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周玉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友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汪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上诉人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发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市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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