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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10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1号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淘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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