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071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水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墩怀,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墩怀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