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682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被告: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兴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0。
负责人:陈振成,经理。
被告: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中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E4C。
法定代表人:陈振成,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之二社会信用代码×××24N。
法定代表人:吴照兴,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润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之一会信用代码×××39E。
法定代表人:骆伟强,董事长。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石桥分公司、沂源红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宁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润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