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民初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五马祠街优优饰品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五马祠街中段/div>经营者:郑定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曲阜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曲阜市五马祠街优优饰品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