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10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孝文,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王孝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和解款项已实际履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