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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81民初1041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81民初104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松,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天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077580438。

法定代表人:陈荣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星庄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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