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49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观海筋头巴脑火锅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东沽和佳苑小区**商业用房/div>经营者:李佃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观海筋头巴脑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