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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张静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张静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县张静梅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6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张静梅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育英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2CD496C。

经营者:张静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张静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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