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82刑初146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飞,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张家港市。
被告人孟飞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四部刑诉[20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孟飞在张家港市南丰镇聚成苑12幢902室,通过其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上原安防”、“远诚防护”、“宏远个人防护”等店铺,出售假冒“3M”牌3200型防尘口罩,销售金额20万元。
被告人孟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孟飞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孟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孟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2010年4月28日,3M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6246533号“3M”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除人工呼气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滤气呼吸器、呼吸面具过滤器等,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二、犯罪事实2017年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孟飞通过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上原安防”、“远诚防护”、“宏远个人防护”等店铺,销售假冒前述“3M”注册商标的口罩及配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10月22日,民警在张家港市南丰镇聚成苑12幢902室查获到被告人孟飞尚未销售的假冒前述“3M”注册商标的3200口罩400个、HF-52口罩100个、3701CN过滤棉24箱(每箱4000片)及137包(每包20片)。
被告人孟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雨晴、靳保华、赵晓玲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网店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查获的假冒口罩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孟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孟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预交了罚金,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孟飞可适用缓刑,给其在社会上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冒口罩及配件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