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05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林,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大**东贸路**/div>经营者:耿孝国。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桂林、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995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