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81号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9697954XL。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菲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南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0567607Q。
法定代表人:赖学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菲勒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21日,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