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81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君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地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新城****。
法定代表人:胡试容,执行董事。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地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